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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灵活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学院从2007级开始推行学分制。

      第二条 为了使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二、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拓展职业技能,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院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以下三种:

     1. 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2. 跨专业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知识面、适应就业需要的课程。

     3. 公共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必修课约占总学分数的70%~85%,选修课约占15%~30%。

      第五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18周计算)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每上课16~18学时计算1学分。

     1.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6(4舍5入)。

     2.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计1学分。

     3. 独立开设的实训课、实习、毕业设计(调研)及其他技能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考证培训等环节,每周为1学分。

     4. 军训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第1~2周集中进行,计算1学分。

     5. 形势政策教育课,计算1学分。

     6. 参加兄弟院校同一层次(或以上)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的学习且考试合格(包括国家自学考试),经教务处认定,可以承认其学分。

     第六条 本院各专业专科学生毕业时应修满的最低学分数约为130分,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参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及文化、体育、艺术等方面的竞赛,对学生在全国和省、市级以及校级的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项目另列)。为了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为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解决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经学院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亦可奖励适当的学分。

     第八条 奖励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或跨专业选修课。学生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予修读。学生成绩登记册中记载获奖项目和所得奖励学分。

     必修课类的课程不能用奖励学分冲抵。

     所有的奖励学分均属一次性的,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文艺、体育)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计。

三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的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实验(训)课、实习课、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补考或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绩

绩点

90~100

80~89

70~79

60~69

59分以下,不及格

优秀

良好

及格

4.0~5.0

3.0~3.9

2.0~2.9

1.0~1.9

0

4.5

3.5

2.5

1.5

     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四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院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一般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即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均应在开学前提出申请,不可在学期中间中断或恢复学习。申请由学生本人向所系提出,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  课程选修和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开课计划和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要求修读后续课程,须经执行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修读手续,经执行院长批准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若参加考核,也不给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免修,但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承认课程的学分。公共选修课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3学分。

     第十九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自学)。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内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学期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军训、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调研)等均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军训者,经医院证明,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或军训),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他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对期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

七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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