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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制度
 

教学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在教学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开展听课工作,可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听课分为学习性听课、指导性听课、检查性听课三种类型:

一、学习性听课

    1. 青年教师(主要是指尚未取得讲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听课(包括理论和实践),且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次。

    2. 要求听课教师备有听课笔记,学期末写出《听课学习体会》交教研室主任审阅并送交教学秘书集中保存。

二、指导性听课

    1. 具备讲师及有关中级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次。

    2. 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3. 要求有听课记录,每次听课后必须向讲课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三、检查性听课

    1.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室每位任课教师(含实习课)听课不少于2次。

    2. 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6次。

    3. 院领导按照学院《院领导听课制度》的要求,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次,其中分管教学的领导不少于16次。

    4. 教务处、学生处、实训中心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5. 专职督导员对所分工管理的系、部的每位任课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3次。

    6. 要求听课人员有听课记录,每次听课后须向任课教师提出评价意见。

    上述所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须按《课堂教学听课评议表》的要求,做好听课记录并按表中指标体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学习性和指导性听课的《课堂教学听课评议表》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送交教学秘书,作为教师评教的依据;检查性听课的《课堂教学听课评议表》由教学秘书送交教务处,作为专家评教的依据(每4周送交一次,院领导听课记录由院办送交,督导员听课记录由督导室管理)。对讲课效果好的教师应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教学经验;对讲课效果欠佳的教师要及时指正他们的不足,并要求有关教研室采取帮助措施,促其改进和提高。

四、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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