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院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
一、试讲对象
1. 未开过课的新教师;
2. 拟聘用的教师;
3. 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申请重新开课的教师;
4. 另开新课的教师,视具体情况酌定。
二、试讲组织
1. 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试讲申请,系(部)负责人批准,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2. 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由对口系(部)安排试讲,有相关教师3人以上及教务处、人事处派人参加听课。
3. 开新课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系(部)教研室主任主持试讲,并有教研室同行3-5人参加听课。
三、试讲要求
1. 新开课的教师(包括停止上课又重新开课的教师)试讲前应已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写好教案。试讲内容由教研室指定有代表性的章节,其内容不少于两节课,并于试讲之前将教案交教研室主任审查。
2. 开新课的教师、拟聘用为本校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教研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章节试讲。
3. 试讲按常规上课的要求进行,讲课时间一般在一节课以内。
四、试讲评议
1. 参加试讲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评议表》并按表中的评议指标对试讲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量化评议。
2. 试讲结束后,全体听课人员要集中进行口头评议,得出综合意见并转告试讲者。《课堂教学评议表》送交教学秘书归档保存。
3. 试讲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或开新课。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